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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號 債 權 人 全耀成國際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山水森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支票票號SD0000000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請釋明利息自113年12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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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