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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0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沈妍汝  
債  務  人  蔡易達  


            劉美綢  



一、㈠債務人蔡易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如對債務人蔡易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美綢負清償債務之責。
    ㈡債務人蔡易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如對債務人蔡易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美綢負清償債務之責。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