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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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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5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幸妤、李佳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李佳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因狀附門號申請書模糊不清)。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