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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5號
債  權  人  霖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芳平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山石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購物欠款與狀附證物箱櫃牌位不符)。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如訂購單、簽收單)。
    ㈢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