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
債 權 人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債務人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貳佰玖什肆萬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