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80號
代 理 人 尤志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
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②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