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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江淑蕙  


            邱偉誌  



一、債務人江淑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江淑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偉誌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