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黃進財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