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926號
債 權 人 方松男
債 務 人 譚畯有
一、㈠
債務人譚畯有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㈡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
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
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
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完整敘明對雅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
裁定命補正,
惟債權人
迄今仍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並未釋明,應予駁回。)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