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28號
債 權 人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亞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亞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3年11月28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96441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