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8號
債  權  人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正復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亞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亞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3年11月28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96441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