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債 權 人 黃金生
債 務 人 賴昭鈺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參仟元,並賠
㈡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
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
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
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
本票影本13張及借據影本2張,不足以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114年1月7日
裁定命補正「㈠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二張本票影本。㈡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金額20萬元是否有誤?(正確是否應為2萬元)㈢陳報請求金額1,839,000元之計算式。㈣確認對本票票號WG0000000本票是否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㈤確認對二筆借據金額7萬元及5萬元是否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3日寄存於債權人
住所地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卷附證據顯示依附表所示編號1至10之本票總金額加計借據2張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253,000元,債權人就聲請金額逾新臺幣1,253,000元部分欠缺釋明文件,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