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
債 權 人 施勤誠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余杰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抑或「113年10月1日」?若為113年10月1日起算利息,並請提出原因理由及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
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證物
所載為傑笙科技有限公司及台客汽車影音工藝之對帳單及出貨單,無債權人施勤誠之記載。)
㈢提出傑笙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㈣確認債務人為余杰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狀附證物所載客戶名稱為台客汽車影音工藝。)
㈤提出台客汽車影音工藝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釋明。
㈥確認台客汽車影音工藝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㈦陳報債務人購買6批行車紀錄器金額為何?
㈧陳報請求金額86,000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