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510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鄒寳瑩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114年3月5日」?
㈤確認請求金額為「57.36萬元」是否有誤?(因金額不明確,金額請全以阿拉伯數字表明或記載完整各個位數)。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仲介服務費57.36萬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