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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0號
債  權  人  大鑫永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益進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鄒寳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公司印文)之簽名或蓋章。
   ㈢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3月5日」?
   ㈤確認請求金額為「57.36萬元」是否有誤?(因金額不明確,金額請全以阿拉伯數字表明或記載完整各個位數)。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仲介服務費57.36萬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