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511號
債 權 人 小禹嶺企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賴展興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蔡宗「緯」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7月31日」起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
翌日起算〔第一期113年10月15日之翌日〕)。
㈢提出具有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印文之債務分期清償證明書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