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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0號
債  權  人  悍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堯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蜂創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韓「彩」恆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蜂創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