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680號
債 權 人 悍亞國際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蜂創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韓「彩」恆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蜂創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