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
債 權 人 袁義昕
債 權 人 林均鴻
債 權 人 陳文傑
債 權 人 昱捷綠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古朝鋒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袁義昕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陳文傑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均鴻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昱捷綠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睿宜綠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