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49號
債 權 人 景誠電子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邱忻汝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每日代步租車費用1200元之釋明資料,並提出維修
期間64日之釋明資料。㈡提出債務人邱忻汝(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2)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