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55號
債 權 人 吳寶珠
李慧禎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李泰龍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5264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㈣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5569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㈤陳報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何?
㈥補正附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