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57號
債 權 人 謝文祥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謝德聰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債務人為新峰工業有限公司或謝德聰?如債務人是新峰工業有限公司,請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人?是否為債權人之公司?如是,請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利息自113年6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陳報本件正確之請求利率為何?並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07,000元之計算式。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