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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57號
債  權  人  謝文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德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新峰工業有限公司或謝德聰?如債務人是新峰工業有限公司,請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人?是否為債權人之公司?如是,請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利息自113年6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陳報本件正確之請求利率為何?並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07,000元之計算式。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