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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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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  權  人  施青蓮  
            陳秋萍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李泰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分別業於112年2月16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5264號函、112年4月13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5569號函予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陳報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何?李泰龍住所地址為何?
四、提出債權人陳秋萍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陳秋萍之投
    資契約書影本。)
五、陳報債權人二人各自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
    方式。
六、特此裁定。
七、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