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 權 人 施青蓮
陳秋萍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李泰龍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
乃各本於自己之
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
相對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分別業於112年2月16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5264號函、112年4月13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5569號函予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陳報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何?李泰龍
住所地址為何?
四、提出債權人陳秋萍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陳秋萍之投
資契約書影本。)
五、
陳報債權人二人各自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
方式。
六、特此裁定。
七、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