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 權 人 施青蓮
陳秋萍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李泰龍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施青蓮請求金額為何?(因
聲請狀聲請人被害金額記載為0000000元,與114年3月25日
陳報狀附表金額合計0000000元不符)。
㈡
陳報債權人施青蓮、陳秋萍二人各自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