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 權 人 施青蓮
陳秋萍
債 務 人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日立光電有限公司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前列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泰龍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施青蓮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陳秋萍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