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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
債  權  人  星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   
代  理  人  羅佩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億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委任狀正本。
    ㈢提出債務人億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