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4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緒泰實業有限公司即緒泰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鈺鵬
一、㈠
債務人緒泰實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零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如對債務人緒泰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鈺鵬負清償債務之責。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