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
債 權 人 泰成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田川食品有限公司、盧冠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盧冠伯即田川食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附表編號1-10之付款人為「盧冠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付款為銀行)。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㈣確認
本件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如為票據關係,並請提出對盧冠伯請求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發票人為田川食品有限公司,盧冠伯僅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
㈤如本件請求之依據為請求貨款關係,並請提出對盧冠伯請求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