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7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務  人  許鐘蓁即許嘉美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柒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