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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王少輔律師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大眾爺公廟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大眾爺公廟之法人設立登記資料。 ㈡提出鄭光判為債務人大眾爺公廟之法定 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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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