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債 權 人 蔡素琴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東海、陳宛榆、林棟樑、易霖實業有限公司、天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雪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關係(即
法律關係為何、發生時間、金額、清償日、何時未清償、欠繳金額各為何?)。
㈡陳報每筆租金逾
期日為何?並表明
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每筆租金逾期日不相同,請分列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且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
翌日」起算。)
㈢確認債權人為蔡素琴是否有誤?(查與狀附請求原因事實欄各個債務人向
第三人林蔡玉梅、林雲彥或林耀煌租賃房屋不相符。)如是,請陳報請求聲明欄一至六項之債權人各為何人及住址為何。
㈣請具狀更
正本件已到期部分之請求,並表明請求金額為何?(就未屆期之租金,性質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
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㈤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易霖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06月12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3712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