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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債  權  人  蔡素琴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東海、陳宛榆、林棟樑、易霖實業有限公司、天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雪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即法律關係為何、發生時間、金額、清償日、何時未清償、欠繳金額各為何?)。
    ㈡陳報每筆租金逾期日為何?並表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每筆租金逾期日不相同,請分列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且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㈢確認債權人為蔡素琴是否有誤?(查與狀附請求原因事實欄各個債務人向第三人林蔡玉梅、林雲彥或林耀煌租賃房屋不相符。)如是,請陳報請求聲明欄一至六項之債權人各為何人及住址為何。
    ㈣請具狀更正本件已到期部分之請求,並表明請求金額為何?(就未屆期之租金,性質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㈤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易霖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06月12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3712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