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120號
債 權 人 莫奕瑄
張珈晨
徐菀鎂
陳妤瑄
蔡侑蓁
鍾宜紜
債 務 人 錦聖國際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莫奕瑄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徐菀鎂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陳妤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蔡侑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鍾宜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張珈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何冠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卷內資料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年息為16%之約定,債權人亦未提出釋明,是本支付命令請求逾法定利率即年息5%之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