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
債 權 人 朱琇甄
債 務 人 盛凱工程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項及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如債務之給付未確定期限及約定利息,得以支付命令代替催告,並得自支付命令送達後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經查,
本件債權人係依本院113年司執源字第87645號
執行命令對
第三人即債務人盛凱工程有限公司請求每月可處分薪資債權移轉於債權人朱琇甄,本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是利息起算日應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
上開法條規定,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