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376號
債 權 人 洽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田川食品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大瑄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冠名
一、㈠
債務人田川食品有限公司、盧冠名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貳萬零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田川食品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大瑄食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