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379號
債 權 人 薛雅文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旺大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旺大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
本件再次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為何?(本件請求原因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0號民事判決勝訴確定,有債權人提出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台端於判決書第7頁第3行記載「原告自得以
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溢收之工程款0000000元,原告僅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元,」為
同一事件再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