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409號
異 議 人
上
異議人即債務人睿上系統整合有限公司因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
分公司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
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民國114年3月28日送達
正本於
異議人,而異議人遲至民國114年4月2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已逾20日之法定異議期間,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