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713號
債 權 人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采蓉即陳彥霓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債務人陳采蓉即陳彥霓現設籍之住所係
彰化縣花壇鄉,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
遷徙
記錄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