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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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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9號
債  權  人  東科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德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孟霖、黃崇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