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818號
債 權 人 嚴文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義雄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義雄以個人借款1,50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Line對話截圖僅顯示受款人係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且本票影像資料之發票人亦係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未足釋明)。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