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16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俊緯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計收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計收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計收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計收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