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1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洪啓仁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繳納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繳納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參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