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2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崇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固定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並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
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
聲請人在案,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103年0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7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撥貸日即103年07月29日起至年108月07日28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依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
所載之機動年息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按借款到
期日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月固定收取新臺幣1000元整,並以三期為限計算之
違約金。
(三)
嗣雙方於106年01月26日就餘欠金額本金116237元之債務,
合意變更以固定年息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及展延到期日至121年02月10日,再自106年02月11日起至展延到期日止,仍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18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完畢之協議;
惟今因債務人僅履約部份後,自113年09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目前債務人尚欠聲請人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後,按約定書內容第十六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此均立有書面借款契約在案為憑。
(四)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影本為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概括承受大眾銀行登記函、個人信用貸
款申請書及其約定事項、繳息紀錄均影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