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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崇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固定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並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103年0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7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撥貸日即103年07月29日起至年108月07日28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依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所載之機動年息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按借款到期日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月固定收取新臺幣1000元整,並以三期為限計算之違約金
  (三)雙方於106年01月26日就餘欠金額本金116237元之債務,合意變更以固定年息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及展延到期日至121年02月10日,再自106年02月11日起至展延到期日止,仍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18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完畢之協議;今因債務人僅履約部份後,自113年09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目前債務人尚欠聲請人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後,按約定書內容第十六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此均立有書面借款契約在案為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影本為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概括承受大眾銀行登記函、個人信用貸
          款申請書及其約定事項、繳息紀錄均影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