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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蔡瑜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零捌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係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止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係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