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3號
代 理 人 廖玄瀚
兼法定代理
人 朱孝軒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參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