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
債 權 人 王玟婷
債 務 人 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同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同法第11條或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者,始應給付預告
期間工資予勞工。雖勞工於同法第14條第1項所定情形,亦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
惟同條第4項就勞工依此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僅明文規定得
準用同法第17條之規定,請求
資遣費,而未將同法第16條關於預告期間工資之規定亦明列在準用之列,自屬有意排除,在法源基礎及理論上,自不許再依類推解釋之方法使之亦可請求預告工資,是自不得類推
適用第16條第3項之規定,其理甚明(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易第15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勞上字第26號、最高法院104年
台上字第2254號
裁判要旨參照)。承上,本院既認定
本件係債權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經預告而終止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依
前揭法律規定,債權人自無從請求債務人給予預告期間工資9,500元。
是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預告工資及法定
遲延利息之部分,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