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520號
債 權 人 李鴻禎即槢樺工程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宏駿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
㈡承上,請補正
系爭借款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如無約定清償日,請補正已依
民法第478條定期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
㈢提出債權人
承攬債務人發包7個水電工程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