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
債 權 人 吳珮儀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姞嫻、凱絡美學芳療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請確認凱絡美學芳療有限公司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若「凱絡美學芳療有限公司」為本件債務人,請提出其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是否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