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
債 權 人 吳珮儀
債 務 人 林姞嫻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林姞嫻、凱絡美學芳療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林姞嫻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完整提出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9日裁定命補正,債權人雖於114年4月21日具狀補正,
惟未提出對凱絡美學芳療有限公司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故此部分釋明尚有不足,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對於凱絡美學芳療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