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6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承宏即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蔡承宏即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補其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商業變更登記資料。(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須顯示前負責人姓名)
    ㈡承上,如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之最新負責人已蔡承宏,又獨資商號權利義務歸屬負責人個人,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契約簽立當時之負責人。
    ㈢提出債務人蔡承宏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