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66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蔡承宏即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蔡承宏即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補其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商業變更登記資料。(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須顯示前負責人姓名)
㈡承上,如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之最新負責人已
非蔡承宏,又
獨資商號權利義務歸屬負責人個人,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契約簽立當時之負責人。
㈢提出債務人蔡承宏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