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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63號
債  權  人  周宇杭  



債權聲請債務人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完整提出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114年4月10日裁定命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權人完整送達處所地址為何?㈢確認原因事實中關於114年2月份薪資、同年3月1日至3月10日薪資、特休未休假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均記載為「參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釋明資料不符)㈣提出債務人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權人雖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具狀補正,未依裁定釋明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難認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