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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7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宥騰即林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宥騰即林俊豪前於民國104年9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61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林宥騰即林俊豪前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1,42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2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97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611元
林宥騰即林俊豪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三
002
新臺幣
31,425元
林宥騰即林俊豪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一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611元
林宥騰即林俊豪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
31,425元
林宥騰即林俊豪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