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7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詠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李詠淳前於民國109年03月03日向
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1,43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5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據影本、電腦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