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7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鄭月桃即王鄭月桃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三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本金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